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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1-04-08
 

第一章   

 

第一条 制订本办法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徐汇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课题的立项原则

徐汇区教育局设立徐汇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区级课题),包括徐汇区教育科研重点课题和徐汇区教育科研一般课题。区级课题的确立和研究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服务、为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服务和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的正确方向,努力为徐汇教育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保证。

徐汇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区,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区级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区级课题的申报对象与申报人资格

凡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社区学院、社区学校以及区教育局所属的专业机构等单位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申报徐汇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中等教育的申报人必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教师专业资格,小学和幼儿园的申报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资格;申报人如果不具备上述资格,需要有三位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资格的专家提供证明该教师具有完成该项区级课题资格的保证材料。

同一申报人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区级课题。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区级课题者,自动丧失区级课题的再申报资格。

第四条 区级课题的申报与受理

区级课题每两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科室(以下简称“区教科室”)提前至少一个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截止日期和各单位申报额数,同时提供《徐汇区教育科研项目申报表》。

各申报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自愿申报,经单位初选,根据申报额数,择优申报。

区教科室集中受理各单位的申报。

第五条 区级课题的评审与立项

区教科室对所受理的课题进行登记造册和资格审查,并且根据申报课题,提出评审专家建议名单,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建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专家评审组依据科学性、实践性、先进性和针对性原则,根据公平、公正、择优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立项与否的明确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核,报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课题在徐汇教育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即为徐汇区教育科研正式立项课题。由区教育局发文公布正式立项课题,并由区教科室召开立项发布会向各课题组正式颁发立项证书。

 

第三章  课题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六条 课题经费的来源与数额

凡立项的徐汇区教育科研课题均由区教育局提供研究经费资助(以下简称课题经费)。区重点课题每项20000元;区一般课题每项10000元。随着区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区教育科研的课题经费将作经费单列,保证同步增长。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下拨

徐汇区教育科研区级课题的经费经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由计财科下拨至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分两年度,各拨一半)、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本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指导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课题经费的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单位财务规范和审批程序对课题经费实施日常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并接受区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课题负责人以及所在单位应与区教师进修学院签订课题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诺确保下拨的教育科研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对课题负责人违反经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各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除追回课题经费以外,还将对该单位以后的课题申报进行限额。

课题完成以后,各课题组需在递交结题报告的同时向区教科室提交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一并进行结题验收。区教科室负责汇总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分管院长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定后的相关材料留档备查。

 

第四章  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课题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区教科室对区级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同时,要继承本区教育科研“管导结合”的优良传统,加强对区级课题的学术专业指导,帮助各课题组攻破研究难题。徐汇区教育科研区级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区级重点课题由区教科室直接管理;区级一般课题由区教科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本单位管理为主。所有区级课题的承担人都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十一条 开题管理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及时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一个半月内组织开题。区级重点课题的开题应事先报告区教科室,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区教科室存档。

第十二条 中期管理

区级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区教科室。每年年底,区教科室将进行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年检,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将区级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纳入年检,作出报告。区教科室将组织开展对区级重点课题的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对课题负责人变动的管理

对课题负责人在本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调动所带来的变动,可以按以下三种办法处理:课题负责人能够将课题带到新单位继续完成的,可以带走;不能带走的,如原单位有人愿意继续承担完成,可以更换课题负责人;课题带不走,又没有人能够接替的,课题注销。以上三种办法均需课题负责人向区教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院长审核,获得批准后按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课题研究情况变动的管理

凡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变动情况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教科室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核准:

1.不改变原有课题的研究方向,但对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2.课题完成时间需延长一年以上的;

3.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课题研究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五条 课题的撤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追回该课题已拔付的课题经费。

第五章   成果鉴定与验收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

区级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徐汇区教育科学项目研究结题申请书》,其中区级重点课题由区教科室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或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区级一般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决定是否组织专家鉴定,并报区教科室审核。

区级课题的成果鉴定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进行。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本区专家不能超过2人。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研究成果的主件应提前两周提交给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各位专家鉴定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提交会议鉴定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由国家资质认定的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论著;

2、研究成果获区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

4、经区教科室审定并经区教师进修学院批准召开全区性的成果展示现场会,获得正式评价的。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

通过鉴定的或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可向区教科室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区教科室,经验收合格,报分管院长审核后,由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发给《徐汇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十八条  对教育科研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区教育局、区教师进修学院以及课题组所在单位,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促进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成为实际的教育教学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科室和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优秀成果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上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科室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十九条  区级课题的成果评奖

徐汇区教育科研区级课题的成果纳入每三年一次的徐汇区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同其他非立项课题共同参与评奖,公平竞争。徐汇区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课题的协助管理

教育部、市教委的立项课题,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科室协助管理。对教育部、市教委正式立项的重点课题,按上级拨付的课题经费标准,区教育局另拨等额经费资助课题研究。上级没有课题经费的,按区重点课题经费标准拨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管理指导经费

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科室组织课题评审、指导和组织学习交流等费用,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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