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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系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2-03-23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工会,是指本区本系统所属和所管辖、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选举工作,包括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增补工会委员或工会主席。

第四条  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的筹备工作由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本届工会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工作,并拟定换届选举的请示交同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交徐汇区教育工会(以下简称“上级工会”)。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议程、时间,下届工会委员会、经审员的组成人数和候选人名额,以及主席、经审人员设置名额(差额或等额)。上级工会在收到换届请示后一周内下达书面回复。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也可设委员3人;

26人至49人者,设委员3人;

50人至99人者,设委员5人;

100人至200人者,设委员7人;

201人以上者,设委员79人。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本单位在职的工会会员;

2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工会主席任职条件见本细则附件。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10%的差额率确定。候选人的产生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的方法:提名名额一般与应选人数相等。具体操作中必须充分体现会员的民主权利,小组中每个会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确定小组提名名单后上交本届委员会。本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三天,听取群众意见。若无原则性意见,在选举日提交会员大会确认为正式候选人。

(二)以全体会员为单位提名的方法:召开会员大会,由每一位会员提名,名额一般与应选人数相等。本届委员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多于应选人数23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研究后,确定符合差额率人数的候选人初步名单,张榜公布三天,听取群众意见。若无原则性意见,在选举日提交会员大会确认为正式候选人。

第九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本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本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第十一条  大会应先确定候选人正式名单。确定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选举前,应首先表决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般应提前一天发到会员手中。

第十三条  选举设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由全体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和唱票人、计票人进行监督。

唱票人和计票人负责统计以及汇总投票结果。

第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五条  选举人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不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  在选举期间,可为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会员设流动投票箱。

第十七条  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会员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最后几名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在未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执行主席征得多数会员的同意减少名额,在条件成熟时再补选。

第十九条  总监票人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给大会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的产生办法见附件: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一般设一名经审员。由会员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换届工作结束后,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写换届选举结果报告,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121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系统工会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附《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徐汇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徐汇区教育工会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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