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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度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中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04-07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件

 

沪人考〔201019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度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中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2010年度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中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2010年度学校心理咨询专业

技术水平认证(初、中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考试的人员,应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报考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考试的人员,应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完成从事学校心理咨询工作所要求的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课程内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满 2年;

3.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满 4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满 6年;

5.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证书后,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满 2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6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初级

2010659:0011:00   《基础理论知识》

中级

2010659:0011:00    《基础理论》

20106513:0015:00   《专业理论与技术》

中级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实践能力评估”,考试时间为:

2010818-8月20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考试的人员须通过《基础理论知识》方可取得《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参加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考试的人员须在当次通过全部笔试科目,笔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实践能力评估”须在笔试成绩有效期内通过。笔试和“实践能力评估”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 

笔试报名时间:201047日-49日(9:0011:30,12:3016:00

实践能力评估报名时间:726-728日(9:0011:30,12:3016:00)。报名时,考生须按照考试要求提交案例报告(一式三份)。

(二)报名地点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延安西路900304室)

报名点代码:2813

联系电话:62523048

(三)报名方法

参加考试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同版)到报名点办理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报名表反面。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考务费每科100元,“实践能力评估”费用另行通知。

考试准考证请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于2010526日-528日(9:0011:30,12:3016:00)至报名点领取,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五、成绩查询

(一)考试后一个月,考生可在本网站“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地点为相应报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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