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7]44号文《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去医院就诊时住院费用只需支付50%,门诊急诊费用只需支付50%,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家属医保费用不再从各单位的福利费中予以支出报销。(对于家属居住在外地、不能办理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家属医保费用报销办法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即从各单位的福利费中予以支出报销,但必须是在上海就诊。)
鉴于家属办理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在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未办理出来前,家属医保费用仍就从各单位的福利费中予以支出报销。
上述放宽政策截止至2008年4月底结束,特此通知!
此通知于2008年2月13日下午由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