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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4-06-24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9号,简称89号文)、《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简称2号文)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教育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本市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推荐名额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本市推荐名额共15个,其中基础教育8个,中等职业教育3个,高等教育4个。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本市推荐名额共19名,其中全国模范教师1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3名。

(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本市推荐名额共38名,其中全国优秀教师34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4名。

(四)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产生,本市推荐名额共14名,其中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4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2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2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2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二、评选范围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等。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89号文的规定执行。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按照2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推荐办法和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一并进行,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从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推荐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遴选产生。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86号文、2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在本市下达的推荐名额内(另行通知)上报推荐对象,上报前须进行公示。

五、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在73日前上报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一份、推荐对象汇总表一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五份。

报送材料地址:

(一)基础教育领域报市教委人事处3012室(大沽路100,联系 人:沈燕,联系电话:23116679,电子邮箱:syan@shec.edu.cn)。

(二)高等教育领域报市教委人事处3014室(大沽路100,联系 人:储俊,联系电话:23116676,电子邮箱:chujun6676@163.com

(三)中等职业(含成人中初等)教育领域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330A室(大沽路100号,联系人:宋磊,联系电话:23116718     电子邮箱:songlei@shec.edu.cn)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617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4]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局、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等。

  2.“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500个、“全国模范教师”720名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80名。

  2.推荐名额:按照差额20%比例确定推荐名额,共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600个,“全国模范教师”864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96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模范教师”: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至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4.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教师表彰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参照上述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申报。

  (二)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为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倾斜,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

  1.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70%以上。各自治区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中至少包含1所民族学校。

  2.推荐的先进个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京津沪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1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

  3.全国模范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4.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省(区、市)应按照名额分配表中下达的名额分别进行推荐。推荐先进集体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均衡性;推荐人选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人员的代表性。推荐时要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及人员,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技工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4715日之前报送。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其中,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须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先进个人有关材料须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网址为:http://www.jybz.edu.cn

  2.正式推荐材料。请于2014810日之前报送。主要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请将纸质正式推荐材料一式5份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同时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请各省(区、市)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时,择优遴选1个先进集体和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4.以上所用表格可到教育部门户网站相关通知下载,网址为:http://www.moe.edu.cn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组成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审推荐工作。为保证表彰奖励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4620日前将本地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做好全国性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以热烈、简朴、务实的方式,积极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活动,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教育、支持教育,使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为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六、联系方式

  教育部人事司

  联 系 人:潘永君 张杨  联系电话:(010)66097610  传 真:(010)66096465

电子邮箱:jybz@moe.edu.cn  邮 编:1008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 话:(010)84233475  传真:(010)84233475  邮 编:10001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

 

  附件:

  1.附件1: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附件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附件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附件4: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5.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 表

6.附件6:推荐对象汇总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4530

  


附件2

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教人[201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部决定于2014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2.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优秀教师1800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200名。

  2.推荐名额:请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所确定的名额数量进行推荐。同时,每个省(区、市)在推荐名额之外至少推荐3名先进个人作为备选。

  ()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二、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部将从800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2000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200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100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35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35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35名。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

  各省(区、市)要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和下达的推荐名额,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名额分配见附件1,评选条件见附件2)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通知另发)一并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县和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教育部。

  (3)教育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区、市),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4)教育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教师表彰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参照上述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申报。

  2.评选推荐要坚持向基层和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京津沪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1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

  3.推荐人选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人选的均衡性,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人员,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4.全国优秀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学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各省(区、市)应按照下达的全国优秀教师名额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分别推荐相应人选。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人员的推荐人数均不能少于下达的推荐名额。

  6.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名副其实、群众公认。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或被推荐对象存在重大异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于2014715日之前报送,主要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同时须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www.jybz.edu.cn

  2.正式推荐材料。请于2014810日之前报送,主要包括:《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请将纸质正式推荐材料一式3份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并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请各省(区、市)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时,择优遴选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4.以上所用表格可到教育部门户网站相关通知下载,网址为:http://www.moe.edu.cn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联系单位:教育部人事司办公室(综合调研处)

  联 系 人:潘永君 张杨

  联系电话:(010)6609761066096465(传真)

  电子邮箱:jybz@moe.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附件:

  1. 附件1: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名额分配表.xls

  2. 附件2:德育和思政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doc

  3. 附件3: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4. 件4: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教 育 部  

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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