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工作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
3、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1、校党政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安排。要经常分析研究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要注重党风廉政制度和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推进校务公开;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执行党建督察制度;坚持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廉政预警机制,健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3、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教育党工委有关文件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5、学校要结合学期工作部署,坚持每年两次在全校大会上总结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学校支部要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学校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内容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三、责任追究
1.学校班子和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4)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上级领导班子对下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2、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并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对于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3、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4、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党支部和校长室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发生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并由学校按规定报送。
四、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
上海市梅园中学党支部
二OO六年九月制定
二0一0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