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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梅园中学献血条例(修改稿)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0-15
 

(上海市梅园中学四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一、指导思想

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尽每个公民的献血义务,确保完成本校献血任务,不断推进学校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二、献血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身体健康者,年龄1855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献血义务;

2、学校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已献血年限排序。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分配名额,确定献血人员;

3、新引进的教职工或本校教职工个人在校外参加过义务献血的,应出具献血证明(无偿献血证),学校工会复印并记录,其排序与在本校参加献血的教职工同等对待;从未参加过献血者,则应排序在前。

4、参加体检,经献血体检部门认定,“不宜献血”者,次年不安排;若当年献血体检部门认定“暂缓”献血者,次年再作安排;

5、因特殊原因,经校务会讨论决定,不能参加当年献血者,次年安排参加献血;

6、无特殊原因不履行献血义务的教工,一年内不予评各类先进,次年将再安排其参加献血;

7、未尽事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

三、献血奖励

1、对完成学校献血任务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属于献血对象,当年按顺序未轮到的人员,主动报名参加本校当年献血,学校另行奖励人民币500元;

2、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积极参与完成学校献血任务的教工,另行奖励1000元;

3、凡参加本校当年献血者,学校优先安排次年参加教育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如无故放弃,将不再安排。

4、未尽事宜,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四、献血基金

学校每位教工每月捐助献血费10元(代扣)全年10个月计,作为献血基金,不足部分由学校行政帮助解决。

  

 

 

上海市梅园中学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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