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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1-27
 

1999年颁布的《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沪教党[1999158号)及三个配套文件实施十年来,对规范本市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适应上海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等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对本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要有利于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四、中小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要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必须不断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校长、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理论修养、品德修养、党性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淡泊名利,甘于奉献;要切实维护班子团结,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襟怀坦白,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

七、中小学校工作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应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决策,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小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八、校长、书记、工会主席的选任,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应全面实行公推,具备条件的进行直选。实行党政一肩挑的学校一般应设专职副书记。副校长的任命(聘任),一般应征求校长和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加强复合型干部的培养,推进党政轮岗或交叉任职。

九、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要求,制订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应根据章程,制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协调内外关系,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依法保障中小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各区县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学校班子成员和教职工深入学习校长负责制的文件精神,重点加强对校长、书记、工会主席的上岗培训,准确领会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克服片面认识。要将校长负责制文件的实施情况列入政府督导和党建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总结和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校,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民办中小学校等参照执行。

各区县、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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