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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05-18
 

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体〔200925)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及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体〔20092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093)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及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落实制度,及时报告。各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发现情况及时向辖区疾控中心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工作。各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应做好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学生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和温度适宜。同时,学校卫生人员和卫生保健教师应加强巡视,指导和督促师生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三、加强宣传,形成合力。学校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专题讲座、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班队会、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开展有关手足口病和人感染猪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和家长辨识疾病的意识,形成学生、学校、家庭的三级综合预防体系。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卫生  学校  转发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54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

 

教体艺厅[2009]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患者以婴幼儿为主,在小学低年级学生中也有发生。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介绍,手足口病为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主要通过粪口途径传播,也可经呼吸道飞沫传染以及接触疱疹液或被污染食物、衣服、用具等由消化道间接感染。手足口病每年春季开始多发,45月病例增多明显,57月发病形成高峰,预计未来几个月手足口病发病会呈现继续增加趋势。为做好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保证儿童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并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各地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温度适宜。托幼机构还要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及其他用品。

    三、各地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手足口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口腔清洁,多饮白开水或清凉饮料,多吃新鲜蔬菜和瓜果,尽量少去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同时通过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宣传,提醒家长多注意观察孩子身体状况的变化,一旦发现孩子有发热、出疹等情况,应尽早带孩子到医院就诊。

    四、各地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现病人后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发生疫情时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预警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立即对托幼机构及中心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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