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科〔2008〕6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
通 知
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为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关于下发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收费及医疗费用支出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8]18号)、《关于下发2008学年城镇居民(少儿学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登记发证及住院结算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发[2008]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7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2009年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学习《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以“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及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扎实开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少儿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保险对社会、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现实作用,以“学生健康成长为本”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进一步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
历年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保险公司对全区学生住院治疗及大病门诊报销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学校及学生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援助,解决了许多家庭的实际困难。学生医保制度是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保障制度,对减轻患病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的互助精神,人寿公司提倡的“向社会献一片爱心,给家庭留一份安心”,都在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学校要结合德育工作积极宣传,通过浅显易懂的文字,生动感人的事例对学生和家长积极引导,使学生具备关心他人、参与互助的思想境界和行为准则,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
三、积极配合,规范操作,组织落实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保险工作。
新学年,各单位按照要求,配合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和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做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宣传、组织、统计、缴费工作,配合中国人寿市西支公司做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缴费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上海市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加对象:
根据徐教科[2007]5号文件《关于做好2007学年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及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关于做好2007学年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对象登记以及住院结算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 [2007]26号)的要求确定范围。
2、收费标准:每人60元/年(一次缴清)
3、缴费方式:待定
(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非赢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倡导互助精神,切实地为部分困难学生家庭减轻经济负担,逐步成为未成年人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在册幼儿园儿童、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托幼机构内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儿童。
2、收费标准:
(1) 中、小、职校:每人50元/学年
(2) 幼儿园:每人60元/学年
(3) 减免对象及标准:见附件1
3、缴费方式:学校、幼儿园配合负责宣传、组织,发放告学生家长书,经家长确认后交费,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由学校、幼儿园团体办理参加手续(参加率应达到100%),费用收齐后,于9月26日前交区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同时上报参加人员名册及名册电子文档。
(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学生保险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2008学年对投保内容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意外烧伤赔偿责任,提高了人身意外伤害赔付金额和住院定额给付金额,使学生平安保险更适合学生的保障需求,使投保的学生更全面地得到经济补偿。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每人50元/学年。
3、缴费方式:学校、幼儿园配合负责组织,发放统一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2),经家长自愿选择,确认同意后交费,收费统一交至中国人寿市西支公司。
(四)《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是使投保的学生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得到切实的经济补偿。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
(1) 普通学校、幼儿园:2元/人
(2) 寄宿制、特殊学校:2.5元/人
(3) 职校:3元/人
3、缴费方式:经费从事业支出中的“业务费——其他业务费”目级中支出,于
以上各项目细则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布置。
希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领会精神,并传达到每一个操作环节的相关人员,将2009年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学年少儿住院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做好。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2008]75号)
2、《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致家长的一封信
徐汇区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居保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学生平安保险
抄送:区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共印200份)
致家长的一封信
亲爱的家长,您们好!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我们祝愿每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然而在逐步成长的过程中,孩子们时常会受到疾病伤痛和意外事故的侵袭与危害!
从1986年起,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开办了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计划,为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提供了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和住院补贴等多项保障,实践表明,开展学生保险有利于帮助解决学生家庭后顾之忧,增强学生抵抗风险能力,促进本市未成年人保障体系建设。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沪籍学生参加后可享受居民医保支付医保内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50%的待遇。因此,在2008年,我司调整了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计划,与以往相同保险费的学生保险相比,调整后的保险计划以学生人身保障和住院定额给付为重点,增加了意外烧伤赔偿责任,提高了人身意外伤害赔付金额和住院定额给付金额,取消了以往学生保险中与居民医保保障相重复的住院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使学生平安保险更适合学生保障需求。
新学年即将来临,新一年的学生系列保险工作即将开展,为使学生家长了解和参加学生系列保险,我公司将有关保险事项告知如下:
一、 保险对象:本市中小学校、中专、职校、特殊学校在册的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均可参加。
二、 保险期限:一学年,自2008年9月1日起---2009年8月31日止。
三、 险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
编号 |
保险项目 |
保险利益 |
保险费 |
1 |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给付3万元保险金。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按伤残程度等,在保险金额6万元内给付伤残金。 |
50元/学年 |
2 |
国寿附加学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可获得100%的医疗费用赔偿。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 |
3 |
国寿附加学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一般疾病住院补贴30元/天,重大疾病住院补贴60元/天,一年累计可给付180天 |
四、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治愈出院,带病历卡、出院小结和住院医疗费原始收据,可到学校填写理赔申请书并经学校盖章后,由保险公司专人受理。
五、 保险办理:学生家长可通过学校办理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参加保险的学生发放保险凭证 ( 代收据 )。
六、 服务承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全市各学校派联络员,随时为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提供保险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险咨询电话:95519
欢迎自愿参加“国寿学生平安保险” , 向社会献一片爱心,给家庭留一份安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08年 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