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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2-10-1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加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作用,使基层工会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会员,根据《关于在推进“四位一体”立体经审监督体系中充分发挥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工总审[2019]27号)文件精神及徐汇区总工会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汇区教育工会下属的所有基层工会。

第三条 开展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是推进工会改革向纵深迈进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工会会务公开要求,加强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载体;是确保以国家审计为指导、以工会经审组织为主体、以社会审计为补充、以职工会员监督为基础的“四位一体”立体经审监督体系落地见效的关键举措。

第四条 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公开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工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反映,事关每一位职工会员,要切实做到公开,落实职工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真实性。应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公开的内容简洁明了、真实准确,同时要注重实际效果,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三)全面性。要向职工会员全面公开工会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和审查审计结果,其中涉及职工会员切身利益的经费支出,还要做到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四)及时性。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工会都应该及时公开;职工会员提出疑问的事项,基层工会都应该及时解答;职工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基层工会都应该及时反馈。

第五条  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的内容,应该以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工作中的工会经费收入和使用支出范围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涉及职工会员切身利益的经费使用支出的依据、内容、程序、结果以及工会经审工作内容:

(一)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育生病、婚丧嫁娶、退休离岗、会费使用等与职工集体福利相关的工会经费。

(二)用于职工会员教育培训、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等与促进职工职业发展相关的工会经费。

(三)用于职工会员参与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各类工会文体组织等与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相关的工会经费。

(四)用于职工会员劳动保护、法律维权、困难帮扶、互助互济保障等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工会经费。

(五)用于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职工书屋、爱心妈咪小屋、基本建设项目等与职工阵地建设相关的工会经费。

(六)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召开工会会议等与工会自身建设相关的工会经费。

(七)用于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与职工会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会经费。

(八)经审组织审查审计结果。

第六条 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应同时采取以下形式:

(一)会议报告:基层工会的财务状况和经审工作要定期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报告,通过会议形式向全体职工会员汇报。

(二)公布公示:基层工会可以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各类微信群等网络媒介,公告栏、电子屏等宣传载体,向职工会员全面公开工会经费收支使用、经审组织审查审计等情况。

第七条 对基层工会职工会员公开的资料,应由基层工会相关人员出具,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核、工会主席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中属于常规性公开的内容,一般按年(季)度实行公开;属于制度修订、一事一议等重要事项的内容,要随时公开。公开期限至少为五个工作日。(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基层工会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会员对监督事项的反映和意见。对职工会员反应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会员不赞同的事项应予以改进、完善或停止执行,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会员。

第十条  基层工会公开的内容和职工会员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等材料,都应该妥善保存备查。对于提出意见建议的职工会员,基层工会要注意做好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职工会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工会员依法参与工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审委员对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会员监督的情况要进行督促和监督,将其纳入常规性审查范围。区教育工会及其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指导服务、定期监督和检查,将基层工会会员监督情况作为工会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基层工会接受职工会员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监督工作采取逐步推进方式,在2022年选取20家单位先行先试,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会员监督工作模式,会员监督情况作为当年基层工会考核加分项。2023年起,在区教育系统基层工会中全面展开,会员监督情况纳入基层工会常规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注重过程、务求实效的宗旨,根据本实施办法明确监督范围和内容、形式和程序,将其纳入工会会务公开的范畴。基层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工会备案,教育工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徐汇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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