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9〕8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0年6月19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审核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华侨子女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上述各类报名对象报名条件及证明要求见附件2。
二、有关说明
1.符合本文第一项第(一)、(二)款报名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3.属本文第一项第(二)、(三)款规定的报考对象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
(一)统一报名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时间为
1.集体报名
本文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考生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1月17日—1月30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
2.个别报名
本文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属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生的考生按规定在相应的区(县)中招办个别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2月24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
(二)补报名
符合本文第一项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第1类规定的报名对象,如在统一报名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报名资格证明材料,最迟应于5月15日前持有效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向相应的区(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于2010年4月4日—5日及2010年5月15日—16日进行补报名。
招生报名日程安排见附件1。
附件:1.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2.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
览表
3.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相关情
况说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中考 招生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80份)
附件1: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日 期 |
内 容 |
对 象 |
1月17日至1月19日 |
所有区(县)上传 学生报名信息 |
区(县)中招办 |
1月20日至1月21日 |
校对学生报名信息 |
考试院中招办 区(县)中招办 |
|
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
初中学校、学生 |
1月25日至1月27日 |
虹囗、杨浦、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
初中学校、学生 |
1月28日至1月30日 |
浦东(含原南汇)、青浦、奉贤、崇明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
初中学校、学生 |
2月20日至2月24日 |
往届生、外省市 初中毕业生网上报名 |
区(县)中招办、学生 |
2月27日至2月28日 |
回户籍地报考学生,往届生和外省市初中毕业生到报考区(县)确认报名信息 |
区(县)中招办、学生 |
4月4日至4月5日 |
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一次补报名 |
区(县)中招办、学生 |
5月15日至5月16日 |
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次补报名 |
区(县)中招办、学生 |
附件2: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
资格 |
相关证明 |
报考地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应届初中 毕业生 |
本市户籍 |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
| |
往届初中 毕业生、结业生 |
户籍所在区(县) | ||||
非 本 市 户 籍 考 生 |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
应届初中 毕业生 |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学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
考生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
往届初中 毕业生 |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
应届初中 毕业生 |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 ||
往届初中 毕业生 |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 ||||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 ||||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 ||||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 ||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 ||||
在沪华侨及华侨子女 |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出具证明 | ||||
持外国护照考生 |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
护照 |
说明:1.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2.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附件3: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
相关情况说明
一、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的子女以及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报考名单由市教委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核定。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包括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三、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规定,2010年至2013年对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由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公安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
四、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如符合文件第一项第(二)款的条件,学生可选择作为上述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未参加本市中考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