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过渡阶段的操作说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44号),及市医保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J232号)等规定,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过渡阶段的有关操作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居民医保的过渡时间
居民医保2008年实施设工登记缴费过渡期,具体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日20日。
2008年居民医保有关的年龄计算,均以2008年末的实际年龄为准。
二、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时间
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按规定进行登记缴费的,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侍遇。
在2008年3月20日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后,从其缴费的次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三、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有关医保事项
(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申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校学生与在园(所)幼儿的信息,经初审后,生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通过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申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申心)下发到有关学校和托幼机构。
同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申心统一制作《医疗保险卡》 (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学籍卡)》的除外,下同)、《就医记录册》,通过区县医保申沁下发到有关学校和托幼机构,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发至参保人员(或家属)。
(二)参保人员领取《医疗保险卡从《就医记录册》后,即可凭《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学籍卡)》,下同)《就医记录册》在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急诊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文什的医疗费用通过划卡记账结算。
参保人员在领取《医疗保险卡》后又领到《社会保障卡(学籍卡)》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学籍卡)》,原《医疗保险卡》同时作废。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根据在校学生、本园(所)幼儿的实际情况,对基本信息库进行核对,按具体操作要求对该基本信息库进行增删处理,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生成本单位参保人员名册(电子文档)。
(四)由学校或托幼机构通知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或 家属),在登记缴费期内到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的登记缴费手续。其中,属于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基本信息库中增加的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有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学校和托幼机构向参保人员(或家属)收取个人缴费(每人每年60元),同时在参保人员基木信息库注明缴费标识。
(五)3月20日前,学校和托幼机构可到区县医保中心为基木信息库遗漏以及新增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经区县医保中心审定后,为共建立个人医保结算户。同时,对于急需就医或办理报销的人员,由区县医保申心制作《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通过有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给参保人员(或家属)。
(六)3月20日至3月31日,由区县医保中心根据核准人数开给学校或托幼机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木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申缴费通知单》,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资金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区县医保申心统一向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具《上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七)参保的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在未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前发生的2008年度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可凭《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医疗费收据和相关病史材料,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八)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约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3月20日后新增的在校学生或在园(所)幼儿,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到其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四、其他参保人员的有关医保事项
(一)除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外,其他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统一到共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遣(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发给《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三)参保人员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后,即可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记录册》按有关规定在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和住院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划卡记账结算。
(四)在登记缴费期内办理登记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前发生的2008年度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记录册》、医疗费伙据和病丈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报销。
(五)2007年12月20日前巴纳入城镇重残医保、职工老年遗属医保的人员,可免办居民医保的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其纳入居民医保。2007年12月20日后,有关部门新批准为城镇重残人员、职工老年遗属的人员,应当办理居民医保的登记手续。
五、实施居民医保过渡期内的其他医保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医疗保险 居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医保局,局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