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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梅园中学招生工作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7-09-25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及徐汇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职责,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依照区教育局计划招生指标招收新生入学。包括计划内所有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切实保障适龄学生的学习权利。

二、学校接受招生计划并收到新生名册及学籍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明白无误地告知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的有关事宜。

三、学校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就近入学的原则,认真做好招收外省市户口及外地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

1.被招收学生必须具备相关学籍证明,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还要提供必须的户籍证明材料,在获得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取得正式入学资格,学校不得擅自违规招收无材料学生入学。

2.学校自行招录的学生,入学前一律不得进行任何与入学相关的书面学科知识测试。

3.学校在招生工作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制度,实行所有收费公开、公示,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现象。对外地学生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坚持必须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亲自办理入学事宜的规定,学校除一般公示外,专门为其提供书面的《办理新生入学指南》,告知学校收费政策,指导办理入学手续,坚决杜绝一切可能被“学托”钻空子的漏洞。

四、各年级中途转学的学生,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区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原则执行。

五、学校每学年的各类招生、转学工作,均由教导处管理、教务员经办,当学期的新生及转学生名单须报经校长室审核同意后方能最终决定。

六、遇到本规定未及的特殊情况,须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后再行处理。

 

经第四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上海市梅园中学   

                                                 二○○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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