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八)教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各种奖励、处罚方案的审批。
(十一) 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二)中层干部(含副职)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的安排
(十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四)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十五)年度大型设施设备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六)预算内计划外五仟元(含)以上的活动资金、修建设备项目等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
二、如有需要可召开校务会扩大会议听取意见,但会议决策则由校务会委员负责。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事项。由行政部门人员提出,上报校长室。
二、列入议题。校长室可以事前听取意见和建议,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讨论。
三、通知人员。将议题由校长分别通知校务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校务会由校长主持。提出议题,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校务会成员应表明个人意见。
五、形成纪要。将校务会内容形成书面议事纪要。纪要应写明会议名称、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员、讨论内容及最后决定。
六、学校决策重大事项党支部应予保证和监督实施。除涉密事项外,校务会内容应予在教工大会公开或以书面形式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解释权在校务会
经第四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上海市梅园中学
二○○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