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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梅园中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09-08
 

(六届六次教代会审议)

序言

上海市梅园中学创建于1995年。学校遵循“师生健康、多元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谋特色促发展”的办学思想,围绕“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争创同级同类学校一流”的办学目标,将夯实基础发展特色融为一体,形成以素质教育为特征的学校文化,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效能,将学校建成办学质量持续发展,师生家长得益受惠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梅园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Meiyuan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495号,网址为:http://myz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遵循“师生健康、多元发展”的办学理念,着力打造教育特色鲜明,师资队伍优良,学生身心健康,办学质量持续发展,师生家长得益受惠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 学校在“以质量求生存,谋特色促发展”办学思想的引领下,追求“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争创同级同类学校一流”的办学目标,潜心于教育、教学实践探索,努力将学校办成基础课程扎实、特色项目有亮点,校园文化内涵丰富,研究精神融于工作的和谐发展的同级同类一流学校。将梅园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自强不息、学会求知、合作和谐、追求特长、适应现代化要求,具有国际意识”的合格毕业生。

“身心健康”指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具有青少年的活泼和朝气;“自强不息”指学生能够正确面对学习和实践活动中的困难和挫折,具有自我教育意识和责任感,坚韧不拔,积极进取;“学会求知”指学生能关注方法的掌握,重视实践能力的提高和思维习惯养成;“合作和谐”指既能独立自处也能与他人和睦合作,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妥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的人际关系,遵守社会和自然的秩序;“追求特长”指学生能积极参加校本特色拓展课程学习,发挥自己科、艺、体等方面的潜能,形成基础课程扎实又具备一定特长;“现代化要求”指学生具有现代社会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创新意识、包容意识、人格意识;“国际意识”指学生能够掌握一定的国际常识和惯例,初步具有尊重不同国别民族的礼仪、习惯、生活方式等文化特点的意识,培养开放精神和多元价值理念。

第七条 校园三风:校风、教风、学风

校风:正气 民主 和谐 奉献

教风:亲切 严谨 合作 进取

学风:勤奋 扎实 自强 创新

第八条 学校校旗、校歌

校旗:

 

 

校旗的含义:旗帜上方为蓝色,寓意为蓝天。下方为绿色,寓意为草地。字母my为梅园中文拼音的缩写,上下排列组合为小草幼苗的形象,同时又是梅花的花蕊,希望梅园的莘莘学子,像朵朵梅花含苞待放,并在梅园茁壮成长。

校歌:

歌名:上海市梅园中学校歌

作词:顾均正

作曲:戎耀樑

歌词:

梅园、梅园,洒满阳光;梅花、梅花,含苞怒放。我们是朵朵花蕊,在梅园傲然开放,在梅园傲然开放。正气、民主、和谐、奉献是我们的校风,勤奋、扎实、自强、创新是我们的学风。德智体全面发展,誓做新世纪的建设者,德智体全面发展,誓做新世纪的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5、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2、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3、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4、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6、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7、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10、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人事办公室、教导处、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设置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党群组织,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实行班级授课制;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规范教学工作、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和完善评价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加强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抓好学校体育艺术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由政教处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由党政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法律顾问等组成的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在落实依法治校的原则中,确保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真正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梅园中学录取或转入梅园中学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梅园中学学籍,为梅园中学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认真使用“学生成长手册”,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的相关规定,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学期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学校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正确使用学校实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对本岗位工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工作上的支持与配合。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凌云社区,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志愿者活动、科技节等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凌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依托华理学区,开展校际互动、资源共享等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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