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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园中学食品卫生法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1-13
 

《梅园中学食品卫生法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增强体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学校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专管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学校从事食堂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师生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师生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一)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二)食堂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食堂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供应饭菜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八)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八条 禁止供应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九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食堂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食堂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食堂的工作。

    第五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堂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堂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堂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
    
(七)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上海市梅园中学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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